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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與原住民的互動

2024-12-11

關於唐人與臺灣原住民的接觸,可以追朔到明朝中葉以後,大量來自閩南地區的唐人漁夫來此捕魚,同時臺灣也是中日貿易的中繼點,日本所需要的鹿皮和閩南地區所需的鹿肉成為臺灣原住民族可以供應的資源。這樣早期的互動關係,也被 1625 年來到臺灣的荷蘭人記錄下來,收錄在《巴達維亞城日記》中,他們發現大量唐人的戎克船停靠在「臺灣(安平)港」,順著捕魚之便,來臺採購鹿肉、鹿皮等運往中國,據說每年可以交易二十萬張鹿皮,以及數量眾多的鹿肉(脯)、魚乾。而他們交易的對象,就是臺灣的原住民。
 

一、看帶來食鹽的那些人:早期唐人與原住民關係 

這些唐人與原住民,交易的狀況也同樣被當時荷蘭人記錄下來,只是在荷蘭人的眼中,唐人與原住民的互動似乎不是那麼愉快,像是唐人會威脅原住民要斷其毛髮,要求聽話,如果不製作唐人所需的鹿肉、鹿皮,則會停止食鹽的供給。這樣的描述裡,或許參雜了許多荷蘭人的主觀意識描述,但不可否認的是,唐人提供的食鹽,確實是原住民生活中重要的必需品。

在《蕭壠城記》中,描述了一段 1623 年荷蘭人與「唐人甲必丹」李旦的對話很是有趣:

但是我日常注意到,中國人和原住民交易的鹽是從中國運來的,所以我就問中國甲必丹(及李旦船長):「此地的自然、陽光和海水就可以生產很多鹽,為什麼中國人還需要從中國運鹽來這裡呢?」,李旦就回答說:「對此中國人知道得很詳細,也確實知道從這裡的自然曬鹽的方法。但是一旦在原住民面前晒鹽,這個利益很厚的交易就一定要喪失殆盡,因為晒鹽的方法,只憑觀察就可以學到,所以要讓那些原住民仍蒙昧無知」。

從中可見得「食鹽」的奇貨可居,更可以發現到其中製作的關鍵技術,唐人計畫牢牢掌握,避免技術外流,造成豐厚利益的損失。

雖然,在過去的記錄中,我們會看到唐人與原住民不友善的互動關係,像是西元 1550 至 1602 年,曾出現海盜放火搶劫原住民村莊的記錄。但同時,我們也不該將唐人視為單一群體,各自的商販與海寇之間都存在著利益糾葛的複雜關係,更何況不同海商、海寇與為數眾多的原住民村社之間,關係更是複雜,唐人海商的到來,確實有助於原住民與其他文化接觸的可能性;甚至在部分記錄中,出現以流言散布避免某些海寇或海商與部分原住民合作的事情,這樣的情況,也可見於荷蘭東印度公司進入部分原住民村社後,利用散播流言毀壞原住民對於其他團體的信任狀況。
 

二、金髮碧眼人的新制度:荷治時期對唐人與原住民關係的衝擊

在荷蘭東印度公司進入大員後,有更多的唐人來臺謀生,大量的唐人進入臺灣,也為原住民帶來新的物品,改變原住民的生活方式。例如,原住民本身雖然會釀造椰子酒與小米酒,但唐人引入了酒精濃度更高的燒酒,成為受歡迎的商品;另外,唐人也引入了菸草與抽菸習慣;在飲食上,鹽、糖成為原住民喜愛的調味品;器物上,烹煮食物的鐵鍋等器具以及其他更先進的武器,也進入到原住民的生活中,同時加強了原住民對唐人的依賴。

除了上述物質上的依賴外,我們還可以從一些活動的變化中,看到唐人對原住民的影響。
 

1.狩獵活動

當唐人與原住民交易鹿皮、鹿肉時,這些商品的來源主要依靠原住民的狩獵活動,因為原住民擁有自己的獵場劃分以及保護行為,這並非外人所能觸及。原住民最初是依靠原始的標槍捕鹿,並且由於傷鹿不深,主要是依靠追捕消耗受捕鹿隻的體力,才能捕到鹿。縱使當時鹿皮、鹿肉已經是跨國貿易的產品,運銷至中國與日本,但捕獵數量並未對梅花鹿的成長造成傷害。

荷蘭人在進入臺灣後,荷蘭東印度公司非常渴望插手與控制狩獵梅花鹿的生意。因而,荷蘭人轉而鼓勵唐人捕鹿。
 
原住民族追逐鹿圖, 收於《東西印度驚奇旅行記》重刊本,圖片來源:臺灣歷史博物館,登錄號:2002.006.0055。

當唐人被鼓勵參與獵捕梅花鹿的情況下,新式的捕鹿方式也被引進——陷阱。透過陷阱捕鹿的方式,相比原住民傳統的狩獵方式,對鹿群的生態更具破壞性。

然而,當產量提升的同時,荷蘭東印度公司也發現陷阱捕鹿的鹿皮品質要較過往差上許多,甚至被日本商人所嫌惡,也因此出現了捕鹿陷阱的限制命令。其次,陷阱捕鹿的方式將造成鹿群也大量消失,導致荷蘭東印度公司開始限制唐人捕獵梅花鹿的規模。再者,大量的捕鹿陷阱也造成原住民在農業開墾上的困擾。
 
番社采風圖‧捕鹿。典藏者:Wikimedia Commons。數位物件典藏者:臺灣生命大百科。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發佈於《開放博物館》[https://openmuseum.tw/muse/digi_object/2a2ab45f6fb3734db68c2e51c81a241b#18257](2024/12/10瀏覽)。


2.唐人遷出原住民聚落與承包制(贌社)

在荷蘭人的管制下,唐人與原住民交易不像以往自由,1631 年大員商館發布命令,需要有自由貿易許可證才能夠進入原住民村落交易。另一方面,荷蘭東印度公司懷疑進入原住民村落的唐人會透過流言,煽動原住民攻擊荷蘭人,以保持自身的利益與避免稅賦。

1641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下令,居住於南北村落的唐人,需要納入管制,每個月向尤紐斯牧師領取管理證;巴達維亞的荷蘭當局更命令在臺的荷方於 1642 年 12 月進一步將分佈在麻豆、諸羅山北方和大目降社南方的唐人遷移回赤崁和大員,並且,管制所有前往原住民村社交易的舢舨,都需申請許可證,每一張許可證需每月支付一里爾的費用。

直到 1643 年,臺灣荷蘭東印度公司又提議廢除收入微薄的貿易許可證,改為將交易移至城內,並在市鎮內開設商店,達到隔離的效果。1644 年,隔離命令才被修正,改於虎尾壠、諸羅山、哆囉嘓和大武壠等地,容許六至十名唐人在此從事貿易,這個措施也成為村落承包制的前身。

村落承包制的實施,讓荷蘭東印度公司更力行於趕走居留於原住民村社的唐人,只是隨著與原住民交易的唐人減少,公平性的問題也浮現出來,獲得獨家承包權的唐商擁有壟斷權力,在交易價格上則有可壓低的操作空間。

1650 年 4 月,新措施也就此誕生,針對贌商鹿製品收購,開放原住民在買賣上自由選擇買家,甚至可以避開贌商,帶到熱蘭遮市鎮出售;而贌商只能在其所授權的村社裡交易,以免搶奪其他贌商的生意。
 

三、如果婚姻又帶了些文化與信仰考量

早在荷治時期之前,唐人與原住民之間就有通婚的例子。荷蘭人來臺之後,隨著基督信仰進入原住民生活之中,通婚也出現了新的改變。進入荷治時期後,唐人未必信奉基督教,因此當被納入基督教生活體系的原住民與唐人的婚姻,生活上應該如何下去則成為問題。

像是有一位住在大目降的年長唐人 Tiotouwa,他欲與一名基督教原住民女子結婚,雖然不確定是否在生活上曾經造成什麼困擾,但是 Tiotouwa 最終自願在當地牧師的監督下成為一名基督教徒,而荷蘭東印度公司臺灣議會與教會在 1644 年 9 月 9 日的決議中,同意他能夠繼續與該名原住民婦女生活在一起,並且規定類似情況的唐人與基督信仰原住民婦女成家,唐人都必須要在1645 年初改信基督教,否則雙方必須分開。這一案例未來也將適用於想與基督教原住民女子結婚的唐人身上。但是根據 1655 至 1661 年的熱蘭遮堡洗禮登錄簿,沒有任何一名唐人市民改宗受洗,這項決議的成效與是否有實際執行,是令人感到懷疑的。

在非大員的地區,教會與基督教的力量對於唐人與原住民的婚姻更是無法觸及。在 1645 年就有牧師報告唐人與原住民通婚的狀況:

在北區(除了這一群的幾個海盜以外)還另有兩個海盜頭目滯留在那裡,(雖然他們已遭厄運)在北區仍受敬重,這不但是因為〔跟原住民〕有交易來往的關係,還因為是跟福爾摩沙婦女結婚的關係。

可以看到該名唐人雖被荷蘭人視為非法居留於原住民村落的海盜,但卻受到當地原住民們的尊敬,並且雙方有著貿易與通婚的關係。甚至,有些荷蘭官員更認為唐人與原住民的交往並非全然的壞事。
文章資訊
作者 曾于銓
編輯 故事StoryStudio
刊登日期 2024-12-11

文章分類 故事
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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