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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去就嚇破膽:勇闖鬼屋會有法律責任嗎?

金門廢棄坑道醫院、杏林醫院、民雄鬼屋……這些都是人人口耳相傳的試膽勝地。這些「鬼屋」,有的是醫院,有的是民宅,謠傳著那些含冤而死的人,死後仍在此徘徊、不肯散去。

 

近年來,國內外都興起探險實況的風潮,直播主們進入一個又一個人跡罕至的神祕地點,帶領好奇的觀眾揭開面紗。


鬼屋,自然也是這些探險者們名單上的首選。勇闖鬼屋縱然有趣,但如果忽略了地點的妥當性、胡亂闖入,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呢?

 

把別人房子當鬼屋,當心吃官司

去年,一名吳姓直播主與其朋友闖入臺中一戶老舊房屋,並以「勇闖鬼屋」為主題進行直播。


在影片中,一行人稱房屋有臭味,懷疑有藏匿屍體,還不斷說有奇怪的走路聲及敲打聲。這則影片被放在 Facebook 上公開供人點閱。不巧,事情也被屋主知道了,直接挨告。


依據《刑法》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傳述一些足以傷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情,並且有想要散布給群眾知道的意圖,除了可以證明自己說的是真的,或是有其他例外情形以外,可能會成立「普通誹謗罪」。


此外,如果是以「文字」或「圖畫」的方式傳述,由於比起單純的「言語」,可能流傳地更廣,所以《刑法》會特別加重處罰。


吳姓直播主將影片放在網路公開平臺上,又在標題等地方,註記有「鬼屋」等文字,供人瀏覽及轉傳,不難看出他有想要散布給群眾的意思。


法官認為,他對這棟房屋進行的不實描述,已經使鄰居及其他網友非議屋主,損害了屋主的人格及名譽,因此最後依「加重誹謗罪」判決拘役 30 天,可易科罰金。


但只要拍影片時不亂講話,就可以嗎?


勇闖鬼屋縱然有趣,但如果忽略了地點的妥當性、胡亂闖入,就可能吃上官司。(Source: We Make Noise!CC BY-ND 2.0

房子本來就不能亂闖

同樣在去年,4 名 Youtuber 在深夜闖入樂生療養院,將探險過程拍成影片並上傳。由於他們沒有經過院方的「同意」,也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院方於是對他們提出刑事告訴。


法官最後依「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判決緩刑,並要求他們接受法治教育。事實上,除了「侵入」的部分可能有刑責,如果闖入的方式,是將門鎖敲壞或將窗戶打破,自然也會有成立「毀損罪」的可能。


畢竟房子是有主人的,如果隨便將裡面的東西帶走,當然也會有「竊盜罪」的問題。而且因為是「侵入住宅」進行竊盜,在法律上的責任還可能更重!


你說你去合法鬼屋,總行了吧?確實應該沒什麼問題。除非你被嚇破膽。


夜晚的樂生消費合作社。(Source:diving GreenCC BY-NC-ND 2.0

專業到挨告的鬼屋公司

鬧鬼旅店(Haunted Hotel)是一家美國娛樂公司,自成立以來,他們開辦許多鬼屋探險活動。


其中,從 2011 年開始每年萬聖節期間,都會在加州巴爾波亞公園,舉辦一個叫「鬧鬼之路(The Haunted Trail)」的活動。


一名中年男子 Scott 與他的朋友也來這裡遊玩,正當他看見出口,以為體驗都結束時,工作人員突然拿著電鋸跳了出來。工作人員接著逼近 Scott,他往後逃跑,卻不小心摔倒,導致手腕受傷。


Scott 後來對該公司提告,他說他知道那是工作人員的工作,但他認為他們做得太過火了。鬧鬼旅店則喊冤,說他們在旅客遊玩前,都已經提出口頭警告,也在票券上寫有警告標示。


最後跳出來嚇旅客的部分,則是為了致敬著名導演史蒂芬金《魔女嘉莉》的改編電影橋段,特別設計的效果,一切都在遊玩服務的範圍。


法官認為,Scott 是在明知這些規則和風險的情況下自願參與的,既然如此,就應該自行承擔被嚇的風險,最後判決他敗訴。


這個「自甘風險」的法理,也在各式運動比賽中適用,符合規則的情況下意外使人受傷,法院也常常以這樣的論點,駁回受傷者的賠償請求。


取得同意,小心安全

撇除亂闖別人房子,或是把人嚇到出意外的情形,鬼屋絕對是享受感官刺激的絕佳場所。


只是,永遠要記得在取得別人的同意下,才能進入他人的建築,否則除了吃上官司,網紅還可能因此賠上名聲,得不償失。


你們去過鬼屋或是其他神祕的地方嗎?和我們分享你的經驗吧!

 

文章資訊
作者 白廷奕
刊登日期 2020-09-02

文章分類 副刊
收錄專題
2020|九月關鍵字:你在怕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