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8 年,當你潛入海洋,可能再也看不到色彩繽紛、體型多樣的游魚,在一片空蕩的汪洋中,只有水母靜靜吞吐漂蕩。
不僅如此,由於浮游生物與海藻大量繁殖,海水將不再清澈湛藍,海灘也堆滿發臭的海草。人類再也沒有海鮮可以吃,宜人的濱海美景亦不復返。
這樣的情景並不是憑空想像。
無魚無蝦的寂寞海洋近在眼前
早在 2006 年,國際環境組織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就在權威期刊《科學》上提出警示,若人類對海洋的破壞與過度捕撈持續不加節制,到了 2048 年,大海中將再也找不到魚。
2016 年,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發布的報告顯示,全球有近 90% 的魚種已逼近或低於能永續生存的魚隻數量門檻,其中超過 30% 的魚種甚至已經無法持續生存[1]。
過去數十年間,在工業捕撈使用破壞性漁法搜刮下,鯊魚數量已經減少超過七成,而四面環海的臺灣也明顯感受到這樣的壓力。
中研院在臺灣北部海域的採樣與研究發現,近 15 年來當地魚群種類從 142 種銳減至 37 種,[2]有 75 %的魚種銷聲匿跡,且整體漁獲量在 30 年間崩跌 52%,包括臺灣每年春夏極受歡迎的黑鮪魚,也從鼎盛時期的每年能捕到一萬多尾,到後來一年不足千尾,在在反映海中的生態危機。
失守海洋,就是失守氣候
一旦失去生機蓬勃的海洋,隨之而來的就是氣候變遷的負面影響。
許多人都認為雨林是地球的肺,森林也的確擔負重要的氣候調節功能,但海洋才是地球上最大的碳匯,一個能無限期累積及儲存碳化合物的天然倉庫。
海洋吸收了約 30% 人為產生的二氧化碳,[3]除了直接溶解於海水中的無機碳之外,海洋食物鏈孕育著樣態萬千的物種,牠們在覓食與排泄的過程中,會把大氣中大量的碳轉移至深海,稱為「藍碳」。
例如晝伏夜出的磷蝦,隨著日夜的變換在海層中垂直移動,存著有機碳的糞便跟著下沉海底,如片片雪花般,被稱為「海洋雪」(Marine snow);而巨大的鯨魚也會在死亡的時候,帶著大量儲存於體內的碳沉入、長眠於海底,稱為「鯨落」(Whale fall),轉化為海床生態的養分。
另外,紅樹林的儲碳量是雨林的 50 倍,鹽沼能抑制微生物活性,因而漸少碳排放量;海草則能儲碳長達數千年。這些大量的「藍碳」之所以能持續深鎖於海洋中,都有賴於健康的海洋生態,若失去了海洋生物,大氣的二氧化碳濃度將比現在高出 50%。[4]
球員兼裁判的漁場管理,使過度捕撈猖獗
要維持海洋生態的平衡,首先需要減少人類對海洋予取予求的捕撈行為。
過去並非沒有國際組織嘗試管理全球的捕撈行為。比如聯合國制定了「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與「聯合國魚群協定」(UNFSA),各國也依循這些國際協定設立多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以下簡稱 RFMOs)。
包括中西太平洋漁類委員會(WCPFC)、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與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等,這些 RFMOs 在全球各個重要的漁場,主要針對高度洄游的經濟魚種,制定相關捕撈規範,像是每個國家每年能夠捕多少、在什麼區域能用什麼漁法等,均一一協商明訂出規則,相互監督。
聽起來很美好,但事實證明,這些國際組織的管理成效十分薄弱。因為隨著工業化捕魚企業的興盛,越來越先進的漁船與漁具深入了不屬於任何國家的遠洋捕魚,這些遠洋漁船時常一出航就是數個月到半年不靠岸,天高皇帝遠,漁獲也在海上轉載,難以追蹤與管制。
尤其多數所謂的管理組織,背後勢力多由大型捕漁公司、海底採礦或航運企業所把持,他們本來就是以海牟利的團體,缺乏保護海洋資源的動機。在身兼球員與裁判的情況下,怎麼會認真自我管束剝削海洋的行為呢?
挽救海洋最簡單、有效又經濟的方式──海洋保護區
海洋需要的是一套完全不同的管理機制。越來越多學者提出,能夠大破大立的解方就是「海洋保護區」。
依照「世界自然資源保育聯盟」(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UCN)的定義,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 MPA)指的是「在潮間帶或亞潮帶地區,連同其上的水體、動植物、歷史與文化特徵,藉法律或其他有效手段來保存部份或全部與世隔絕的環境」。
過去曾經成功推動海洋保護區的重要例子就是南極羅斯海(Ross Sea)保護區,其面積達 156 萬平方公里,約等同於 43 個臺灣的大小,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海洋保護區。但現有零星的海洋保護區還是遠遠不夠。
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曾於 2010 年日本名古屋制定「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Aichi Biodiversity Targets),明訂在 2020 年前保護 10% 的海洋,但沒有任何研究佐證該比例的保護區便足以復育海洋。
況且,生物多樣性公約的適用範圍僅限各國領土與掛有國旗的船隻,對公海無實質效用,形成了巨大的漏洞。
2019 年,英國牛津大學聯手約克大學的科學團隊與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合作發表研究,提出「全球海洋保護區網絡」的概念,他們蒐集生物學、海洋學、生物地理學及社會經濟學的相關數據,以電腦程式演算上百次,結果發現:將至少 30% 的海洋面積設為保護區,是最經濟又有效的海洋保護方案。
若要達成保護海洋棲息地和物種、重建海洋的生物多樣性、恢復海洋生態系統之目標,必須在 2030 年前列管保護 30% 的海洋(又稱為「30 X 30 的目標」),讓這些區域免於遭受人為侵擾。[5]
目前全球關心海洋健康的人們,都正引頸期盼聯合國將舉行的《全球海洋公約》(Global Ocean Treaty)協商會議。聯合國在 2015 年決議制訂《全球海洋公約》,並於 2018 開始與各國協商,原本預計 2020 年能完成談判,但因 Covid-19 疫情之故,最終延後至明年舉行。
屆時若能通過 30 X 30 的提案,對全球生物與人類來說,都是令人鼓舞的好消息。這項公約也將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 17 個目標中的第 14 項:「保護和永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促進永續發展」。
臺灣也應用自己的方式加入全球海洋公約
臺灣在 2001 年行政院通過的《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中,要求臺灣海域面積的 5% 應納入海洋保護區,後來曾順應國際趨勢,將目標改為「在 2020 年前保護 20% 的海域」,2010 年時又配合聯合國「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將 20% 調降為 10%。
事實上,國際間計算海洋保護區占海域的比例,均以 200 浬的經濟海域(EEZ)為分母,臺灣卻因為南沙島、釣魚台及黃岩島仍有主權爭議,難以公告確切經濟海域範圍,於是改以領海 12 浬範圍內來計算。因此,臺灣在海洋保護區域的比例數字上,不易與國際接軌。
其實,臺灣究竟有多少比例的領海屬於海洋保護區,並不是重點。重要的是各個保護區應能夠整合管理、連為網絡,加強宣導與執行,並確保各種生態系都有規劃保護區,讓所有物種雨露均霑。
更關鍵的是,臺灣身為全球遠洋漁業的捕撈大國,我們必須正視自己在公海上的責任,尤其當《全球海洋公約》一旦通過,臺灣漁船過去馳騁的公海漁場都可能成為捕撈禁地,只有及早規劃與重整未來遠洋漁業的發展,並確實遵守保育原則,才是真正朝著永續發展的目標前進。
本文由故事 StoryStudio 編輯部與百靈佳殷格翰共同製作
[1] http://www.fao.org/3/i5555e/i5555e.pdf
[2] 近海無魚!漁業產值30年蒸發279億,綠色和平推30%臺灣海洋保護區
[5] https://www.greenpeace.org/taiwan/update/1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