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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破案成功,並挽救了一場冤獄!

恭喜你破案成功,並挽救了一場冤獄!現在就讓我們重新回顧《案殺》的故事吧。

這起發生在圓環市場的兇殺案,原先不過就只是單純由汪書齊犯下的伍廣兇殺案,然而,由於現場一些「看似疑點」的訊息,再加上你與小陳在辦案過程的「主觀認定」,讓你們的辦案過程中,始終不認為這是僅有一人犯下的案件。

那麼,疑點有哪些呢?

首先,是體重僅有 52 公斤的主嫌汪書齊,如此瘦弱的身形,要想撂倒身材魁武的死者伍廣並不是件很容易的事情,況且現場還留有一大攤血跡,顯然是需要「夠大力氣」才能犯下這起凶殺案,因此在辦案的主觀認定下,很容易就會往「此案有共犯」的方向偵辦。


然而這僅僅只是「推論」,並沒有任何直接證據顯示這起案件還有共犯,但在你與小陳強行逼供下,還是從汪書齊口中獲得了「何建漢」這個名字。

 

再來,就是那從何建漢家中找到的關鍵證物——「黑色的切肉刀」,不只被藏在隱密的收納櫃,上頭還有汪書齊和何建漢的指紋。

從你和小陳的角度來看,上述兩點似乎已經足以證明,汪書齊和何建漢是共犯的可能。但是,不論是何建漢把刀「藏」在哪裡,抑或是上頭有誰的指紋,都沒辦法直接證明兩人殺了伍廣,不能被當作「證物」來看,更不能藉此直接判定案情的走向。

 

事實上,你與小陳之所以會認定何建漢是共犯,是因為從他女兒的日記、他與汪書齊的對話、以及訊問的過程中,都顯示何建漢是一個情緒不穩定可能犯案的人。

然而,這些「主觀感受」都不能作為辦案的證據,何況光是你們在尚未聲申請到搜索票就潛入何宅、偷看女兒的日記、何建漢的手機訊息等行為,就是一個不合法的行為,就「毒樹果實理論」來說,非法取得的證據都不算證據,更何況這些所謂的證據,也沒有直接證明何建漢是共犯的事實。

 

雖然對你們來說,從主嫌口中獲得共犯的名字以及找到了關鍵證物黑色切肉刀,就算是「證據確鑿」了,也因此你們直接對何建漢起訴。

然而,如上所述,這些「證據確鑿」其實充滿瑕疵,等到你們時光回溯到訊問現場時,才發現汪書齊不過是在強行逼供下胡亂喊出的名字。要不是你們發現了這個大問題,何建漢就真的成了你們辦案過程造成的冤獄了……

所以,問題來了,共犯自白真的可以當作辦案的證據嗎?

 

相信大家都聽過臺灣著名的冤案「蘇建和案」,這起真實案件的故事是這樣的:

1991 年 3 月 24 日的凌晨,新北市汐止區一對夫婦吳銘漢、葉盈蘭在家中遇害。他們年幼的兒女晨間不見父母起床,便到父母的房間找人,竟然發現房門反鎖,門縫下流淌出腥紅的鮮血。這對夫妻在睡夢間遭到砍殺,一共身中 79 刀,屋內錢財則不翼而飛。警方在現場找一把菜刀、少許毛髮,以及三枚血指印,其中兩枚指印模糊難辨。

循著吳銘漢薪水袋上唯一一枚可辨認的血指紋,警方在 8 月 13 日找到了正於海軍陸戰隊服役的王文孝。王文孝很快坦承了自己的犯行,他因為積欠電玩賭債,夜半潛入鄰居家中盜財,不料吳銘漢與葉盈蘭先後驚醒,慌亂之下他揮刀將二人滅口。
 

不在場卻被指證的「共犯」

雖然王文孝說此案是他一人所為,但是檢警不罷休,因為他們不相信兇殘砍殺 79 刀的命案,竟沒有共犯。

經過漏夜的偵訊與審問後,王文孝改口了,供稱弟弟王文忠、謝廣惠、「黑點」與「黑仔」也參與犯案。後來,他又推翻前面說法,表示沒有謝廣惠,但「長腳」也在。於是「長腳」蘇建和以及劉秉郎、莊林勳接二連三被逮捕。

沒有人能確切知道,偵訊王文孝的過程究竟發生了什麼,筆錄又經歷過何等刪改,只知道在蘇建和被逮捕的當下,官方的筆錄中甚至還沒有出現他的名字。

在王文孝坦承犯行的五個月後,便迅速地執行死刑。自始至終,蘇建和與其他兩個被捲入的「共犯」,都沒能得到與王文孝正面對質的機會。

除了王文孝幾度反覆的供述與自白,兇案現場找不到蘇建和三人的鞋印、指紋或其他痕跡,法律上卻已認定他們的殺人與強姦罪行。一審、二審、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更審、更一審、更二審,四年過去了,司法一次又一次採信屈打成招的自白,他們獲判一個又一個死刑。1995 年 2 月 9 日,最高法院駁回更二審後的再一次上訴,判決定讞,蘇建和等三人各判二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後面的故事,我們都知道了,蘇建和等人不斷上訴,歷經二十餘年才終於沉冤昭雪。
 

共犯自白的角色

事實上,若非因為舊有的刑事訴訟法對「共犯自白」於刑事證據法中的角色定位不明,蘇建和案,或許不會痛苦纏訟多年。

過去法院認為,共犯的自白內容只要不是對自己有利的陳述,當中如果涉及指控別人(其他共犯)犯罪,這種指控不需要具結(發誓沒有說謊,否則願意接受偽證罪處罰)、也不需要像普通證人一樣需經過檢、辯雙方的交互詰問釐清事實等的調查程序,只要共犯是出於自願的陳述,且也有其他補強證據證明真實性的話,就可以當作是證明其他共犯犯罪的證據。

而在蘇建和案中,定罪三人的關鍵證據,就是共犯王文孝的自白陳述,曾指控蘇建和三人共同犯案,但這樣的指控,卻沒有給蘇建和三人對質詰問的機會,就成為了證明被告犯罪的證據。

因此,雖然過去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已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是否與事實相符。」但共犯王文孝的自白陳述,既然被法院承認為證據,自然就可以作為與蘇建和三人的自白互相補強的關鍵證據,換言之,雖然法院不能僅憑蘇建和三人的陳述就認定三人有罪,但若王文孝自白中,也指證蘇建和三人參與犯罪,且也有其他補強證據證明王文孝說法真實性時,法院就可以憑著蘇建和三人與王文孝的自白,判決蘇建和三人有罪。

但是,共犯的自白因為不用具結、不負擔偽證罪責任,被告也無法直接與咬出他的共犯對質詰問,以辨明證詞真偽,就可以做為被告犯罪的證明,這實在是不太合理。因此,在 2003 年 2 月,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修改為:「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是否與事實相符。」特別明訂共犯的自白,也不能作為判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也刪除了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3 款共犯不用具結的規定。

2004 年 7 月,大法官針對另外一件聲請案作成釋字第 582 號解釋在該解釋中,大法官認為刑事被告詰問證人的權利,受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及憲法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因此共犯陳述應該要進行「人證」的調查程序,也就是說,共犯指證被告也參與犯罪的話,這樣的指證也需要經過具結與被告的交互詰問等調查程序後,才能作為證明被告犯罪的證據。


回到我們的解謎遊戲《案殺》,主角何建漢和現實中的蘇建和,幾乎是遇上一樣的事情,若是在二十年前,僅靠著共犯自白的何建漢很有可能就會面臨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判決。

對他們來說,法院對共犯自白的證據評價演變,不只是紙上的法理進步而已,已幾乎是生與死的距離。

而所謂的司法改革,從來也不只是法律條文的修改,更顯現我們從歷史錯誤中學習,努力改造出一個更好的社會。

 

文章資訊
刊登日期 2012-08-31

文章分類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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