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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性別平權的法條背後,都是五千年文化的抗衡——專訪尤美女律師談法律中的婚姻與家庭

謝易軒 2023-12-09
本期司路歷程邀請到從婦運到同運都站在法律改革最前線的尤美女律師,分享平權之路上的艱苦與感動。(首圖素材:浦芝真史)
2019 年 5 月 27 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婚姻平權法案》(《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院外等待多時的上萬民眾歡欣鼓舞,頭髮因為早上的傾盆大雨而濕濡。此刻,雨突然停歇,一道彩虹戲劇性地出現在上方天際,映照人們手中飛揚的彩虹絲帶,似乎宣示著歷史性的一刻。

臺灣自此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

 

時任立法委員、現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的尤美女律師,當天在青島東路天橋上看著開心的群眾,心中百感交集。從最初爭取婚姻與家庭中的女性權益,讓《民法》有了天翻地覆的改變,到推動同志的婚姻平權,三十多年來的改革歷程,尤美女從未缺席,她深知一路走來的不易。


生不出兒子、丈夫移情別戀,女人只有死路一條

尤美女長年擔任人權律師,關心女性的法律權益,後來更進入立法院近身參與修法。她曾笑言,整個《民法親屬編》的修改,跟她大概都有點關係。今日臺灣的年輕女性或許很難想像,雖然《憲法》第七條明定不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僅僅在三十多年前,《民法》卻還規定妻子要以丈夫的居所為居所、夫妻二人的聯合財產歸丈夫所有,連子女的教養方式,都要依從父親。是經過了一條、一條的法規檢視與修改,女性才終於擁有如今的法律地位。

 

「一開始要修法的時候,真的是踢到很大的鐵板,因為每一個條文的背後,就是牽涉到五千年的文化。」尤美女說。

 

五千年的文化,是從周公制禮作樂時代以來就存在的價值觀。過去,公領域專屬於男人,而在私領域,傳宗接代亦是男人的責任,女人僅負責為他生小孩。如此傳統下,女兒終將是要嫁到夫家為他人的姓氏續香火的,不僅是夫家的人,出嫁時還要帶嫁妝,是「賠錢貨」、「潑出去的水」。

 
尤美女娓娓道來我國《民法親屬編》的最初樣貌,以及背後五千年的文化。(攝影:浦芝真史)

於是女性不僅在娘家是外人,婚後在夫家的主要價值也僅是生子。若是無法順利生出男兒,面對的是冷言冷語、丈夫納妾,甚至有被休妻的可能(古時休妻的七個事由「七出」中,「無子」便是一項)。被休棄回到娘家的女兒,將來無法入宗祠,依傳統信仰會成為無人祭祀的孤魂野鬼,於是娘家仍然要設法安排再出嫁。

 

「所以你可以看到,」尤美女無奈地說:「以前女人生不出兒子,真的只有死路一條。」

 

婦從夫居、妻冠夫姓、子女從父姓、教子從夫意、無子男人納妾,若是離婚,財產與孩子監護權仍屬於父親……,種種習俗,均從男子傳宗接代的「需求」一脈延伸,架構出傳統婚姻,最後形塑了《民法親屬編》在 1930 年代發布時的最初樣貌。

 

「整個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在保障你能生出一個兒子。」尤美女解釋,即使生兒育女,在過去的《民法》規定下,一旦丈夫移情別戀,將太太掃地出門,再利用「妻從夫居」的規定主張妻子不履行同居義務而聲請離婚,妻子連傳票都收不到,孩子與財產均歸夫所有,女人能在一夕之間人財兩失,什麼都沒有。
 

 

響應聯合國「婦女十年」,臺灣真正落實一夫一妻制

在《民法》制定之初,雖規定一夫一妻制,但是重婚並非無效,而是先結婚的配偶「得撤銷」後締結的婚姻。換句話說,若元配不提出撤銷,仍存在實質上的重婚,因而富商巨賈坐擁多妻時有所聞。而在日治時期,日本政府也允許妻子年過四十仍未生子的臺灣男人在得到太太同意後納妾。事實上,當時的女性經濟上須仰賴丈夫,根本難有籌碼提出撤銷重婚或反對納妾。

 

一直要到 1985 年《民法》修法,重婚改為當然無效後,臺灣才進入如今的一夫一妻制。

 
時代不停在改變,當女人逐漸衝破私領域的束縛,接受高等教育、進入職場,不再像過去完全依附男性,婚姻的價值與樣貌也隨之變化,《民法》顯得越來越不合時宜。(攝影:浦芝真史)

 

這次修法有其原由。當時聯合國將 1976 至 1985 年訂為「婦女十年」(Decade for Women),推動各國修改國內性別不平等的法律,臺灣雖已退出聯合國,仍在 1985 年將《民法》中許多不平等的規定加以修改,或增加但書。比如雖然妻仍要從夫居、冠夫姓、子女要從父姓、離婚時子女監護權歸父親,但是「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尤美女回憶,當時許多人都宣稱婚姻中的兩性從此邁向平權。但事實上,「但書就是例外,只要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成,就回到原點,所以它有修等於也沒有修。」尤美女說。

 

然而,時代不停在改變。自從戰後,女人已經逐漸衝破私領域的束縛,接受高等教育、進入職場,不再像過去完全依附男性,婚姻的價值與樣貌也隨之變化,《民法》顯得越來越不合時宜。
 

 

劃時代的釋字第 365 號,首次解釋男女平等權

1990 年,尤美女所屬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與臺北市晚晴婦女協會一同要求修改《民法親屬編》,法務部卻認為五年前才剛剛修過法,不肯同意。

 

窮則變,變則通。尤美女說,他們想既然這些法律不符合憲法保障的平等權,或許可以透過大法官釋憲來修改,然而當時寄望立法委員或者政府部門聲請釋憲,根本難如登天,他們只能尋求適合的案例,由人民聲請釋憲。

 

此時正好出現了一個典型的案例:丈夫外遇後施以家暴將妻子趕出門,妻子帶著幼兒浪跡天涯不肯離婚放棄孩子,丈夫便向法院提告,請求妻子交付子女,其理由為子女以父母的住所為住所,妻以夫的住所為住所,所以子女應以父的住所為住所,且依《民法親屬編》規定,「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

 

想當然,妻子三審均敗訴。婦女新知基金會於是從旁協助,聲請大法官解釋,當時的《民法》第 1089 條規定,在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上有不同意見時,以父親意見為主,是否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90 年代,婦女團體致力推動修改《民法親屬編》,卻遭受不少阻礙,決定走上聲請大法官釋憲一途。(攝影:浦芝真史)

 

1994 年,大法官釋字第 365 號出爐,宣告這條被民間戲稱為「父權獨大條款」的法規,與《憲法》第七條以及增修條文中「消除性別歧視」的意旨不符,要求相關單位必須在二年內修法改善。

 

「這給我們非常大的鼓勵,因為這等於是第一次對《憲法》第七條男女平等的部分做出解釋。」時至今日尤美女談到這段歷史,眼裡還是炯炯有光。她分享道,這則釋憲的另一個重要意義,是大法官在解釋爭點中以「父權」來指稱舊法。傳聞為了這幾個字,大法官內部吵翻了天,尤美女笑言:「但就真的是父權獨大啊!」

 

 

平權之路上,大法官的推進力量

開創性的釋字第 365 號,打通了《民法親屬編》的任督二脈。法務部終於向立法院提案,開啟三階段修法計畫,承諾逐步修改《民法》中與性別平等精神有違的法條。

 

自此之後,民間團體體認到,在修法平權的路上,「大法官可用」。循著類似的模式,他們找到權利受損的女性朋友,協助她們聲請釋憲,陸續催生了釋字第 410 號與釋字第 452 號等重要的釋憲案——前者保障婚姻中的女性能夠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及其孳息,不再「歸夫所有」,而後者則宣告「妻須從夫居」的規定違憲。

 
劃世代的第 365 號釋憲案,打開了法律上的性別平權之路,時至今日尤美女談到這段歷史,眼裡還是炯炯有光。(攝影:浦芝真史)

「大法官在這一波的修法裡面,扮演一個推進的角色,是婦女團體很大的支柱。」尤美女說:「而且,那是一槌定音。」藉著釋憲的動能,《民法親屬編》一點一點蛻變成了今日的模樣,並將隨著時代持續進化。
 

 

法律,讓受苦的人從此有了話語權

「原則來講,應該是社會先動、文化先改變了,然後因為法律有所不足,我們再去修補。但是有時候,雖然社會已經變遷了,文化的改變卻是很慢的。」談到社會變遷與法律修正之間的相互牽引關係,尤美女這樣說。

 

這或許解釋了尤美女在修法路上一貫積極大膽的姿態。對她來說,這是身為法律人的責任。

 
社會觀念或許不會因法律修改,而出現立即的轉變,但是卻讓人從此有了平等的話語權。(攝影:浦芝真史)

「法律改變,文化不會馬上改變,社會觀念也不會馬上改變,但是它絕對有催化的效力。」尤美女舉例,修法後,扣除家庭生活費的夫妻剩餘財產不再由夫獨享,而應協調一部份為妻擁有,她接到朋友的電話,開心表示自己終於可以要求保留部分零用金。「法律保障了她的權利,要不要行使是她的事,但至少她有話語權了。」尤美女表示:「在家庭中,話語權是很重要的,因為那代表你的自主性與地位。」

 

從兩性平等到同婚平權,看見背後的歷史脈絡

2017 年,大法官作成第 748 號解釋,保障同性婚姻自由權,再次寫下歷史空前璀璨的一頁。釋憲理由書中寫道,婚姻自由是人民發展人格與實現人性尊嚴之基本權利,而選擇配偶之自由乃婚姻自由之核心,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在五千年的傳統面前,舊時婚姻的本質一再解構、重建,如今又有了新的詮釋。

 

「所有的東西都不會是橫空而出,而是有歷史脈絡的。」尤美女說。徒法不足以自行,男女若無平等,一夫一妻制度不可能真正落實;若不是人們已逐漸將愛與尊嚴而非傳宗接代視為婚姻的本質,同性婚姻也難以受到肯認。

 
2019 年 5 月 27 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婚姻平權法案》(《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院外等待多時的上萬民眾歡欣鼓舞,臺灣自此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攝影:浦芝真史)

順著同一脈絡,舊時為了確保女人孕育純正血脈,主要用來懲罰不貞妻子(後來則是第三者)的通姦罪,也終於在 2020 年隨著釋字第 791 號解釋的公布而完成除罪化。尤美女進一步解釋,曾有婦女團體反對通姦除罪,是因為在夫、父權獨大的舊法下,告夫通姦是婦女在準備離婚時,唯一可能爭取監護權與財產的籌碼。但在民法修改後,通姦除罪已萬事皆備了。
 

 

享有自由的彩虹之島

「我一直覺得,臺灣很像彩虹。」尤美女說,臺灣雖小,卻很多元,同時存在著非常傳統與已經超越本世紀的前衛觀念。有時候法律先進,觀念卻還很保守,在現代與傳統的衝擊之間,或許也會有人因此受傷。

 

可喜的是,因為先人超過半世紀的努力,我們每個人都受到憲法的保障,在法律上擁有高度的自由權利。

 

「你要不要行使是一回事,但是當你需要時,有法律在那裡可以保障你。」尤美女說: 「我覺得這是臺灣人的幸福。」
 

法律保障了我們的權利,要不要行使是一回事,但當我們需要的時候,我們知道它就在那裡。(攝影:浦芝真史)

 

尤美女
律師、前立法委員,現任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性別議題、民主、人權和司法改革的知名推動者,曾獲頒「法國國家功勳騎士勳位」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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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作者 謝易軒
攝影 浦芝真史
刊登專欄 司法與社會對話|司法院
刊登日期 2023-12-09

文章分類 副刊
收錄專題
通往自由平等之路:基本權與釋憲者
回首臺灣憲法審查來時路,重新認識自身生活與司法改革間的交互影響,看見法律中基本權利的時代輪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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